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破產清算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者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按照法定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破產清算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嗎破產清算后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破產財產不會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破產清算后,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1、破產人所欠職工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在清償普通債權時,優先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法律分析】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1、簽訂房屋產權調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的被拆遷人的支付房屋請求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
3、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按登記先后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
4、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5、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
6、所欠稅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7、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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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抵押擔保可以優先受償嗎破產清算銀行抵押債權是有優先權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的,公司破產的程序是先成立清算組,然后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再對破產財產分配,最后是清算終結、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賠償五大順序法律分析:1、簽訂房屋產權調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的被拆遷人的支付房屋請求權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3、銀行抵押權以及經預告登記的預售商品房購房人請求權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按登記先后順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償。在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不能從破產企業無擔保財產中得到清償時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可以從抵押物變價款中分出一定比例優先受償4、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5、預售商品房消費購房人請求權、消費購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設定優先受償上限或比例)、勞動債權(包括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職工的補償金)6、所欠稅款及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7、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清算賠償抵押 ;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