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一、江蘇省 征地補償標準 (一) 征地補償 1、 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 征地 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二、江蘇征地補償具體計算標準 對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對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在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我國相關的征地應積極的對相關的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對這類征地行為進行相關的補償,補償根據征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征地補償金額,保障相關被征收者的土地不在土地的征收過程中受到損失。
淮安最新征地補償標準2022的管理條例是什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被 征地 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規范 征地補償 安置工作,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數據庫和農用地面積數據庫,并做好數據庫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數據庫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建立數據庫的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民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并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市以縣(區)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省定征地補償標準三類、四類地區,其中行政區劃屬清河區、清浦區的,執行三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行政區劃屬淮安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金湖縣、盱眙縣的,執行四類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九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 征地補償費 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 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以畝/人為單位計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不足0.1畝的,按0.1畝計算;征地前人均農用地數量1畝以上的,按1畝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 宅基地 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四條 各類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 養老保險 。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女性農民在單位就業并以職工身份繳費或以自由職業身份繳費的,可在到達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年齡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到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政策規定轉移個人賬戶余額。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從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個人分賬戶中逐期代繳。繳費年限不足省規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齊應繳養老保險費。當個人分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時,由其個人籌資繳納。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 養老金 。 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將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并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縣(區)人民政府從 土地出讓金 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標準按照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有余額的,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 繼承 。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 工傷 、 生育保險 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繳省以上規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區)財政部門設立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支付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占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可以參照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安工業園區、淮安生態新城、淮安鹽化新材料產業園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細則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淮政發〔2006〕57號)。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淮政發〔2006〕57號)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進行銜接。 可以看出,淮安最新征地補償標準管理條例有公司制定了以上39條詳細的內容。因為在淮安市全市范圍內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可能由市政府統一決定,所以也是要求下屬的各鄉縣政府以及其他行政單位之間共同配合處理好征地的補償,總之,對于征地資金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都有明確規定。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一、征地補償概念 拆遷 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 征地 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二、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 江蘇省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1、產權交換式補償;2、貨幣補償。 江蘇省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江蘇省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 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 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 石家莊 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江蘇省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 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 (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 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江蘇省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江蘇省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 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 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江蘇省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六)江蘇省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①. 集體土地 上 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 集體土地征收 矛盾越來越突出,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 法規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 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 河北 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 宅基地 兩個方面,下面 一一分述: ②. 農村宅基地 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 拆遷補償 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 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 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1、 宅基地補償 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等。 ③.農用地征收補償: 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 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 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 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 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看了上面的介紹,對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相信大家有了一定的了解,兩種補償標準都有進行詳細的介紹。而由于關于征地補償,國家沒有訂立統一的征地安置補償標準,其他地區情況需要以各省市公布的補償標準作為參照,如若同一地段同類地差距較大
江蘇省征地補償新標準2022年有哪些規定?一、江蘇省 征地補償 新標準有哪些規定?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 征地 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的合法權益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保障被征地農民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條例》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后,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旧畋U蠘藴蕬鶕數亟洕鐣l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 公積金 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 1、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2、政府從 土地出讓金 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旧畋U腺Y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 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1、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3、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4、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 土地承包 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后,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1、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 養老金 。 2、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3、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征地補償的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 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盡快出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嚴格 征地程序 ,約束征地行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改革和完善 農村宅基地 制度,加強管理,依法保障農戶 宅基地使用權 。依法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進入市場。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實施征地補償政策是為更好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國民生活水平以及促進現代化建設的需求而進行的,需要各大企業和民眾的參與和支持,在征地期間有需要協商和建議的,民眾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及時與當地政府進行溝通。
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我們國家對于 征地 方面現在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的案例是非常的多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對于 征地補償 我們國家是有著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就是為了彌補我們人民在征地的時候合法的利益受到損害才頒布的措施。各地區的補償標準有可能不同。那么江蘇省最新 征地補償標準 有何規定? 對于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標準 我們是可以從江蘇省政府頒布的對征地補償的規定中看出的,對于這個規定是根據著我們國家頒布的征地補償規定來進一步延伸出來的規定,因為我們國家的規定是一個總體規定,然后這個規定是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的規定。
江蘇省阜寧縣羅橋鎮沿蕩村水利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標準如下: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93號)文件規定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此次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擬按下列標準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的規定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江蘇省最新征地補償文件 我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上限為4.8萬元每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