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若是因工傷住院、在醫療期間死亡、公司負全責、若足是因自身有病、在醫療期間死亡、公司應給予十個月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的工資、和適當的喪葬費補償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
員工患癌癥在醫療期內死亡,公司該負什么責任?(完全是自然原因,非職業疾病)公司不應責任。生老病死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哪能什么都讓人擔責任。
員工因病假在公司死亡怎么賠償職工因病死亡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單位每天賠償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就醫按照醫保待遇報銷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有供養親屬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由社保部門發給。
員工因病在公司死亡怎么處理員工因病在公司死亡分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的規定
1、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59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三個月至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擴展資料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1、、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他醫院醫治,必須住院者,得住院醫治。其治療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藥費、就醫路費及住院時的膳費由本人自理。
2、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間連續在三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每月發給其本人工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連續醫療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但連續停工醫療期間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者按丙款殘廢退職待遇辦理。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3、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而退職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如有其他經濟來源可以維持生活,此項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不予發給。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4、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免費診治,普通藥費減半,貴重藥費、就醫路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百度百科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生病死亡企業需要承擔什么責任?【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員工在醫療期內死亡 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