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耕地(水澆地)67860元/畝,林地56820元/畝,草地36500元/畝。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其中1倍為土地改造補償費);臨時占用沙柳地、檸條地、天然草地等地類一年按永久征地標準的15%補償,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標準的20%補償。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1、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并為承包地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十地補償費不低于80%的部分屬干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中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2、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民所有;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2、農村的自留地、自留山與自留草場都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內的成員對此只有使用權。集體內成員不允許對此進行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允許私自將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他的非
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7、對于征地補償存在糾紛的,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2022年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林地補償價格
我國現行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統一補償標準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山西省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暫行辦法》對征占用林地的補償規定做出具體規定(可作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個人),必須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三條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第四條臨時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補償費的50%繳納,需伐除樹木的,還應繳納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于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于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于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征占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林業補貼
第十七條林業補貼是指用于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林業防災減災,林業科技推廣示范,林業貸款貼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條林木良種培育、造林和森林撫育補貼具體支出內容是:
(一)林木良種培育補貼。包括良種繁育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良種繁育補貼主要用于對良種生產、采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和國家林木種質資源庫;補貼標準: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主要用于對因使用良種,采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補貼對象為國有育苗單位;補貼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準。
(二)造林補貼。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于1畝的給予適當的補貼。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人工營造,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所需費用的補貼。
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后10年內不準主伐。
(三)森林撫育補貼。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等給予適當的補貼。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齡林和中齡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范圍。
森林撫育補貼標準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范圍內的國有林森林撫育補貼標準為平均每畝120元。森林撫育補貼用于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采伐剩余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間接支出主要用于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九條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與保護補貼,根據濕地、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重要性、建設內容、任務量、地方財力狀況、保護成績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濕地補貼主要用于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試點、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濕地保護獎勵等相關支出。其中,濕地保護與恢復支出指用于林業系統管理的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國家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與恢復的相關支出,主要包括監測監控設施維護和設備購置支出、退化濕地恢復支出和濕地所在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退耕還濕試點支出指用于國際重要濕地和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耕地實施退耕還濕的相關支出;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支出指用于對候鳥遷飛路線上的重要濕地因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造成損失給予的補償支出;濕地保護獎勵支出指用于經考核確認對濕地保護成績突出的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獎勵支出。
(二)林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補貼主要用于保護區的生態保護、修復與治理,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以及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補貼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補貼主要用于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和因保護生態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實施封禁保護的補貼支出。范圍包括:固沙壓沙等生態修復與治理,管護站點和必要的配套設施修建和維護,必要的巡護和小型監測監控設施設備購置,巡護道路維護、圍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修建,保護管理機構聘用臨時管護人員所需的勞務費等支出。
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是多少林地被政府征收應該按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支付土地征收費和按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標準給予林木補償、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
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林地被政府征收應該按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支付土地征收費和按縣級人民政府規定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標準給予林木補償、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
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內蒙古征占林地補償標準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依法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須繳納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農民建房占用集體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設施的除外。
第三條、臨時占用、征用林地的,繳納林地補償費。需要伐除林木的,還應繳納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拆除其它附著物的,按實際損失繳納補償費。
第四條 、非國有林業單位經批準在國營林業單位林地上開辦旅游業的,除按本規定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植被恢復費、安置補助費外,并按年繳納總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費。
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時,一次性征收總占用、征用林地費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費。
第六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
(一)用材林林地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按每畝成熟林蓄積價值的3倍。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三)經濟林地,按設計每畝年產量價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縣所在地或城鎮郊區范圍內林地的,其補償費應高出相同林種林地標準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經營單位的其他用地的,經占用、
征用林地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七條 、林木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材林每畝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價值補償。珍貴樹種的補償費為一般樹種的3倍。
(二)防護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3倍。
(三)經濟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4—8倍。
(四)特種用途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10倍。
(五)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按用材林的補償標準執行。
(六)未成林的樹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補償標準,為當地同種苗木出圃時產值的3倍。
第八條、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補助費,按照二十畝林地一個勞動力或者四萬元標準。
第九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標準:
按當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全過程的重置價格3倍計算確定。
森林經營單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了繳納上述各種費用外,還應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種費用總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標準,繳納新林地開發基金。
第十條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用地單位在林地劃撥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繳納。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三年以下的,年滿三年時,用地單位應當在林地上造上林,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將新林地歸還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復費。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復費。
新林地開發基金,由旗縣級以上林業部門收取,返還被占用、征用地單位,用于新林地開發。
第十一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協作,切實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費工作,并加強檢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項補償費,應當用于造林、營林、森林植被的恢復和林政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和各種收費,均屬于預算外資金,要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收費單位應接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林地賠償標準多少一畝【法律分析】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每個地方對林地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以當地的補償政策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內蒙古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 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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