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不續簽存在兩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一種為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另一種為員工有續簽意愿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單位不予續簽。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那么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辦理離職手續。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辦理流程:1.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合同到期,確定員工是否續簽合同。2.確定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重新招人,安排員工工作上交接。3.合同到期時,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不續簽存在兩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一種為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另一種為員工有續簽意愿,單位不予續簽:1.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那么員工和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辦理離職手續。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本人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
2.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辦理流程是什么???????????????????????????????????????????????????????????1、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合同到期,確定員工是否續簽合同。?????
2、確定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重新招人,安排員工工作上交接。
3、合同到期時,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
總結: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寫明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的行為后,另一方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了,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需要給與勞動者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不合法。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予續簽的,應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提出不續簽。這種情況如果是在單位維持甚至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情況下發生的,則單位不需要補償勞動者,反之單位則要補償。
拓展資料: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
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2.未簽勞動合同滿一年的視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未及時簽訂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勞動合同。雙方將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此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用人單位應在新合同開始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完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如果未及時補簽,勞動者依然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自新勞動合同開始后的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的申訴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公司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但需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勞動固定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以提高勞動合同待遇為目的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可以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按照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或者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