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工地死亡一人按照我國事故程度規定應該屬于一般事故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對于一般事故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處以相應的罰款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一般會處以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同時還會對單位處以罰款,一般是十萬到二十萬之間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死亡一人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也要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嗎?根據刑法規定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死亡一人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也應該要承擔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描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他嚴重后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上述問題,應該要承擔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建筑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如何處罰根據應急預案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的界定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責判刑 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今后,一旦建筑工程發生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