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交通事故逃離現場與逃逸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區別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
肇事者逃離現場是指在事故現場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屬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毆打而逃離現場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動歸案。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逃離事故現場是對該行政義務的不履行,對逃離事故現場應作狹義的理解,即交通肇事后離開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了事故現場,逃離事故現場違背了交通肇事后的行政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并不必然承擔逃逸的刑事責任。_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量刑的情節。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刑事、民事或者行政等法律責任的追究,從事故發生現場、搶救傷員現場或者等候處理現場等相關地方逃跑或者隱匿的行為。
肇事逃逸和離開現場是一樣嗎肇事逃逸和離開現場是不一樣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但是肇事逃逸卻一定會有離開現場這個行為。肇事逃逸是指為了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行為,而離開現場則不一定是為了逃避責任,也有可能是有重大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事情去做,比如將受害人送往醫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肇事逃逸和現場有什么區別報警后離開現場與肇事逃逸是有本質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區別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其區別具體為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肇事者報警后逃離現場是因為在事故現場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屬的毆打而逃離現場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若是肇事逃逸是機動車駕駛人為了逃避責任的承擔,擅自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與逃離現場有什么區別?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含義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一)“交通肇事逃逸”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行為。
二、逃離現場并非是法律術語,簡單來說肇事者逃離現場是指在事故現場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屬離開現場和肇事逃逸的區別 的毆打而逃離現場,主觀上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動歸案,這樣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論處。
三、以下這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擴展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①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②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③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④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⑤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⑥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⑦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⑧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