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34
1、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 ,在 停工留薪期 內工傷保險條例第34 ,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工傷保險條例第34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保險條例第34 ,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工傷保險條例第34 ,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護理費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傷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需要護理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 ,由所在單位負責。”如用人單位未提供護理或同意職工自己安排護理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 ,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情形處理: 1、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 ,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工傷保險條例第34 ; 2、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 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34 ; 3、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除外。工傷職工出院后,如需護理的,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上述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已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執行,即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關于伙食補助費標準,新《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內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第34 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以下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4 :(1)治療工傷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30元。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期工資。
(7)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解釋本條是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工傷待遇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4 ,又稱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這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也就是講,除這些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死亡外,用人單位不得與這些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在保留勞動關系期間,由于工傷職工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但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以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為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34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