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行政裁決是可以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行政裁定書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或者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也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后如何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后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如果當事人拒不申請判決、裁定、調解書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由其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他行政機關、第三人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敗訴的后果行政訴訟敗訴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后果為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敗訴方需要履行法院判決,并且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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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法院無效行政行為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規定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行政行為存在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范依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換言之,只有行政行為“重大且明顯違法”,才會被確認無效。
確認無效判決是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新增的規定,其制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豐富行政訴訟的判決種類,體現對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二是雖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受起訴期限限制,以區別于通常的違法行政行為。如果法院完全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那么原告只要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就能繞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這顯然是不妥當的。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他組織起訴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行政行為不屬于無效情形,經釋明,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的,應當繼續審理并依法作出相應判決;原告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但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行政機關敗訴后怎樣執行行政機關敗訴后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其義務但不履行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的,對于款項可以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或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也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 一審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政訴訟法九十四條 :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