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認可職務行為拒賠,到鎖定證據判賠182萬的勝訴判決!
>01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某日,一位貨車司機駕駛的小型貨車行至北京市延慶區大榆樹鎮小張家口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將正在行走的熊先生撞傷,因傷勢非常嚴重,熊先生當時痛苦不堪無法移動。經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交通支隊調查取證進行了責任認定,司機承擔主責,熊先生承擔次責。
>隨后熊先生被送往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彌漫性軸索損傷、腦挫裂傷、硬膜下積液、右側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等多處受傷。
>經調查,肇事司機當時是開著自己車拉的快遞貨物,對于他聲稱的職務行為,熊先生沒有任何的證據佐證,快遞公司不承認肇事司機是其員工,并表示司機屬于勞務派遣人員,不歸快遞公司管理,熊先生家屬很是著急。肇事司機僅墊付了當天的檢查費用,后續就不再承擔任何費用,事情非常棘手。
>02 辦案經過
>熊先生家屬投訴無門,不知怎么辦才好,經過熟人介紹,在充分了解之后找到了元甲律師事務所,果斷辦理了委托。元甲交通理賠團隊接收了這個案件之后,立刻成立了專案組,專案組成員認為本案當務之急是搜集對方職務行為的證據,因傷者傷情非常嚴重,如果讓司機個人承擔,很有可能判給司機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熊先生也拿不到全部賠償款。為了能有利后期順利獲得賠償,元甲律師團隊經過研究,立刻開具手續到交通隊調取對方的車輛信息,鎖定對方車輛上的貨物信息,保留好職務行為的證據。
>元甲律師全面指導傷者準備證據材料,結合傷者的恢復情況,于2020年8月11日將該案起訴到法院。
>案件分配了承辦法官之后,律師積極聯系法官,溝通案件情況。經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
>1.傷者閉合性顱腦損傷后遺重度智能減退,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評定傷殘等級為三級;其顱腦外傷后經相關診治,目前遺有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構成七級傷殘。其致殘率(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85%。
>2.傷者的誤工期建議評定為至傷殘評定前一日,營養期建議評定為60日-120日。
>3.傷者的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為1人護理。
>4.傷者殘疾輔助器具種類、使用年限及費用等。
>鑒于本案的重點是委托人后期的護理依賴和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讓快遞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畢竟案件比較復雜,在庭前讓法官了解案件重點和焦點。
>經過出庭律師開庭時的據理力爭,抓住被告職務行為的特質以及熊先生有護理依賴的嚴重性,法官支持了十年的護理依賴和十年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綜合全部證據,最終支持了182萬余元的賠償款,并保障了后期再次訴訟的權利,熊先生以及家人表示非常滿意!
>由于一審判決結果非常好,快遞公司表示不服,繼續上訴,經過二審法官的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在執行階段,元甲有專業的執行人員,很快讓委托人拿到了應得的賠償款,此案圓滿辦結!
>附判決書部分頁面:
>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style="font-size:16px; text-align:center;">如有交通事故任何問題,
可填寫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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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