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你好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浙江 工傷鑒定 賠償標準 有: 一、 醫療費 。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五、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鑒定 傷殘等級 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 十級傷殘 ,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 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八、生活護理費。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九、 傷殘 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標準: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 六級傷殘 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浙江省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對于工傷傷殘員工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除了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醫療之外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根據傷殘等級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不同還應當依法獲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傷殘津貼標準為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于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金額按照規定計發標準按月沖抵到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戶有余額的,余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按照規定比例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浙江傷殘鑒定賠償標準都有哪些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如下: 1、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浙江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