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如今道路越來越好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路上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車子越來越多,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多。大部分情況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會報交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責任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有希望嗎?在法律上有沒有相關的規定?現在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有希望嗎
如果證據和理由充分的話,還是有用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和理由的話,用處不大。
如果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1、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并注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3、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可能有以下兩種結果:
(1)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對于第一種結果,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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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異議的話 申請復核有用嗎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是可以申請復核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警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所以是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能復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才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擴展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五條,復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受理復核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一)事實不清的;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
(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復核結論;
(二)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復核結論后三日內將復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委員會,由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會同相關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共同組成,負責案件復核,并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復核結論。
參考資料來源:福州交警網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府服務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新昌縣人民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復核嗎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復核。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而且復核以一次為限。申請復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是多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是30天。對認定書不服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30天內作出復核結論。法律依據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需要多久解答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需要大概三十日。根據規定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原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程序等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辦理復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會加重責任嗎?一、交通事故責任書的概念 交通事故責任書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書是一種 證據 。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責任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 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的復核,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事故責任書復核一般沒用 :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1、 縣(市、區)交警部門應當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告知當事人或 代理 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在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交警部門對受理的復核申請,應當使用《 交通事故處理 通知書》通知事故其他當事人,并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核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對事故的事實、證據、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等方面進行審核。審核后,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復核申請書》后30日內對下列內容做出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經審核,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成立、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責任認定正確的,對原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給予支持;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2、 下列復核申請,上一級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1)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后提出復核申請的; (2)經復核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仍存有異議要求復核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對復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并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