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傷殘鑒定 和 工傷鑒定 標準有以下這些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 傷殘 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工傷鑒定與行業標準工傷標準鑒定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經認定為工傷后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批準發布公告2014年第21號》)作出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的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的一種綜合評定。而行業標準,則是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法醫學會共同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該行業標準為保險公司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的標準之一。
傷殘鑒定工傷標準與行業標準(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注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統籌地區是指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配偶每月40%,其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殘鑒定標準和工傷認定是什么法律分析:工傷鑒定標準是受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對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所依據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的標準。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共分為十個鑒定標準,最嚴重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的為一級傷殘,最輕的為十級傷殘。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了對人身的侵害,為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受傷后存在后遺癥,那么是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員工治療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后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判定傷殘等級。
4、待遇審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治療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5、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關于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標準是什么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鑒定行業標準和工傷標準 ;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