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工傷保險】工傷員工住院治療期間的陪護費果員工發生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了工傷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在住院期間,其愛人進行陪護,那么,關于公司是否向其支付陪護費問題,HR應怎樣理解與處理呢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通過此點我們能夠看出:⑴前提條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體是哪個級別,是需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的。確認后,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標準執行,這是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不是公司負責。⑵如果員工要求的陪護費,是指在其住院期間其愛人的誤工費,那么,邊某此種理解是錯誤的。為什么因為邊某屬于工傷,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對于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該員工工傷情況,不適用此規定。]該員工停工留薪期中護理問題,“由所在單位負責”,可以理解為要么派員護理,要么支付護理費。⑶所在單位負責支付護理費的期間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負責此后所發生的護理費。公司在此期間支付護理費按什么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說明。我們認為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是比較適合的,不能以其愛人的誤工費來計算。⑷對于實際操作,公司HR應從員工不能自理級別、住院天數、實際護理時間、其愛人單位聯系方式、其愛人工資及繳稅證明等角度對邊某提出的要求、講述的情況進行審核。需把握的要點即是上面幾點講解。
保險合同中六項基本生活三項無法獨立完成是如何鑒定的首先對于疾病的診斷是由醫院來做出判斷并出具證明的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自己寫不合法規。對于商業保險重大疾病中“腦梗死”又名“腦中風后遺癥”的判斷標準為: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并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最后提醒醫院明確診斷180天后明確后遺癥需要做鑒定的,與保險供公司預約鑒定時間,最后持鑒定結果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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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身傷殘鑒定標準按人身損害主張民事賠償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或商業保險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當
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適用于道路交通和工傷之外的國家標準。但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前言明確界定為“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
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屬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的一個附件。是為解決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計算工傷保險待遇
時需要對勞動者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問題而制定的,適用于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這一法律關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
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沒有寫明制訂依據,但其適用對象為一般主體,實踐中可適用于所有非
因工傷造成的人身損害產生的一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2013)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他
8復函)的規定,當事人打架,受害人向侵害人按人身損害主張民事賠償,傷殘鑒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
(2013)他8復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評定傷殘的標準和計算損失賠償的標準應相互對應。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若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
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在進行傷殘程度評定時,不宜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在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出臺之前,可參照適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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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傷殘鑒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的傷殘狀況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其等級劃分依據是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
1、i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ii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9、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4級傷殘鑒定標準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 對于 工傷保險條例 傷殘鑒定 有關規定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 工傷 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保險完全不能自理鑒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 工傷認定 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兩者是有區別的。工傷叫做認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是落實 工傷待遇 的兩個階段。工傷認定是定性,由 社保 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確定當事人所遭遇的傷害是不是屬于法律上的“工傷”。這是后面一切待遇的基礎。因為是行政行為,所以不服的話可以提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 勞動能力鑒定是定量,看有沒有留下傷殘、傷殘到什么程度。在認定工傷之后,另行申請。它決定了當事人能不能拿到、拿到多少傷殘待遇。如果只認定了工傷,沒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鑒定了沒有達到等級,那么當事人只能要求 醫療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 停工留薪期 間正常 工資 和必要的 護理費 ,沒有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該委員會是多個部門派代表組成的,這個結論不被看作行政行為。所以如果不服,只能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沒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