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基數
死亡賠償金 的計算標準根據受害人的居民身份性質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 金的計算標準分為城鎮居民標準與農村居民標準兩類。即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基數是根據受害人戶籍性質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確定。但也有例外情況,現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越來越多,我國很多地區對此都作死亡賠償金基數 了相應調整,規定只要滿足一定條件農村戶口就可按城鎮戶口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 金根據死亡受害人年齡的不同具體計算公式分為以下幾情況死亡賠償金基數 :(1)60周歲以下的受害人的計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賠償金基數 ;(2)60周歲至74周歲的受害人的計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死亡賠償金基數 ;(3)75周歲以上的受害人的計算公式: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各地區每年度會統計公布。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ail/id1547.html造成人員傷亡的死亡賠償有幾十萬到上百萬不等,數額巨大,受害人需要在交通事故專業的指導下進行事故賠償的相關事宜。交通事故專業參與交通事故賠償相關事宜能夠運用專業知識與訣竅很好的解決事故各方的賠償難題,縮短 交通事故處理 時間,把風險很好的轉化給保險公司,最大化的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國家對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國家賠償法規定死亡賠償金基數 的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死亡賠償金基數 ,還應當支付其生活費。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保險公司死亡賠償標準列表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死亡賠償金基數 ,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死亡賠償金基數 ,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死亡賠償金基數 ;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死亡賠償金基數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死亡賠償金基數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校學生死亡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死亡賠償金基數 ,學校給予經濟賠償。
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死亡賠償金基數 ;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但因同一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既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簡要總結:
在校學生死亡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基數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意外死亡賠償標準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后死亡賠償金基數 ,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死亡賠償金基數 的費用。該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法律采取了確定化的具體標準死亡賠償金基數 ,統一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6個月,其總和便是喪葬費總額,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因此,不管實際辦理喪葬事宜花費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對于喪葬費的賠償標準上是沒有任何差異的,都按照同一標準予以確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喪葬費的支付主體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則請求權主體就是支付該費用的第三人了,該第三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該費用,但侵權人已經支該費用的除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撞死人賠償多少萬35歲35歲被撞死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死亡賠償金基數 ,以20年的標準來進行賠償。另外死亡賠償金基數 ,不同年齡的死亡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基數 :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至74周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死亡賠償金金額的認定:1、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死亡賠償金基數 ,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死亡賠償金基數 ,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但因同一侵權行為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系,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既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為固定賠償,即按照死亡的年齡來計算賠償標準,60周歲以下的人員被撞死,在同一地區的賠償是相同的,但不同地區由于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會導致收入有所差異,后期的賠償也不同。
拓展資料:撞死人要坐牢。1、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