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應該由交通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后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然后雙方才協商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擴展資料:
事故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
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
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
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
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
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先調節還是先下責任書交通事故應該由交通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后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然后雙方才協商調解。法律依據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的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通事故是不是雙方先調解,然后出責任認定書先有事故認定書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才有調解的基礎和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是先定責還是先調解先立案調查,在進行責任劃分和受害人家屬和肇事司機在進行賠償協商。
一、一般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的權利、義務;
2、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
5、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肇事司機交通肇事至人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道路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先簽責任認定書還是先賠償?一般交通事故是先簽責任認定書再進行賠償。雙方需要協商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協商不成根據交警部門調查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的結果確定責任。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3日內申請復核一次。 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以做傷殘鑒定,傷殘等級以鑒定結果為準。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具體如何賠償,須根據傷情而定。可以采取協商、調解、起訴等方式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中,先協商再下責任書行嘛可以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的先協商還是先拿責任認定書 ,如果事故不嚴重,走建議程序的話,交警是要和事故雙方協商的,把責任劃分的比例告訴雙方,雙方認可的話,就直接出局事故責任認定書了,雙方簽字后就生效。如果事故比較嚴重的,那就不行了,交警要扣押車輛,對車輛進行鑒定,然后結合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下達正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不需要事故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