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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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報案時間限制
發生交通事故后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應當立即報警。但現實中有可能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導致未能在第一時間報警,那么交通事故報警的最長時限是多少呢?
交通事故報案時限最長是多少
對于交通事故的最長報案時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第十二條又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由上述的相關條款中我們得出,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就應該“立即報警”;所謂立即,那就是要在第一時間,要及時向交警部門報案,以為迅速對事故的責任作出認定和處理;尤其是發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后,就更是應該立即報警,這是為了更加準確和收集相關證人,證言,證物和直接證據關鍵時機。總之,立即報警是規定,是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就沒有明文規定報案的最長時限為多久了。
當然,在現實中也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沒有立即報警,而延誤了寶貴的報案時機。比如以為當時可以和解處理,事后對方卻推卸責任翻臉不認賬。所以在第十二條中,對沒有在事故現場及時報警的,也作出了相應的補救方式;但比較起在事故現場就立即報警的,后續的手續就要麻煩了許多了,并且首要條件是保存好事故當時的證據,以證明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交警部門還可能因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你報案的不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 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算。
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了會影響案件調查,并且報案時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有效證據,否則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而且還要注意不可以超過一定的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報案時間限制 @2019
輕微交通事故報警時限輕微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只要交警部門還能夠查清這一次交通事故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的事實和責任情況,就可以隨時報案。但是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需要交警部門認定事實和責任,就應該及時報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處理時限是多久?很多人會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就選擇報警,讓交警部門來處理事故。但是對于很多人來講,其實并不是很清楚交通事故的報案期限的,有的人甚至認為隨時都可以。那么究竟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呢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報案期限是多久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之規定,交通事故報警沒有時間限制,但是建議盡快報警,時間長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了會影響案件調查,交警部門也可以不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后,應當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24小時內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后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簡易交通事故報警時限 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