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后受害人又起訴的應否支持_交通隊調解結案后還能起訴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的五個關鍵知識點】
一、交通事故糾紛的兩種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第一款說得很清楚。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有兩種處理辦法:找交警調解或去法院起訴。這兩種方式由當事人自己選。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讓老百姓有更多選擇權。交警調解速度快、成本低,法院起訴程序更正式。
二、案件基本情況說明
2010年1月4日下午發生了摩托車相撞事故。周某開贛C****摩托車,鄭某開無牌摩托車。兩車在A村路口200米處對向行駛時相撞。兩人都受了傷,車子也有損壞。鄭某住院16天,醫療費花了13469.39元。交警認定周某負主要責任,鄭某負次要責任。
三、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事故后雙方在交警大隊調解下簽了協議。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但后來鄭某傷情惡化,經鑒定達到九級傷殘。按這個傷殘等級計算,正常能拿3萬多賠償。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之前簽的協議還算不算數?
四、調解協議是否公平的判定標準
關鍵要看簽協議時的情況。當時鄭某沒做傷殘鑒定,直接同意了"一次性解決"方案。后來查出九級傷殘,說明當時傷情判斷有誤。這種情況下,1萬元賠償和實際應得3萬元差距太大。這種協議就存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
五、法院處理這類案件的原則
遇到這種情況,法院不能簡單按原有協議駁回起訴。需要重新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傷者的實際受損程度,二是事故責任劃分比例。具體來說,要重新計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項目。原有調解協議可以作為參考,但不能直接作為判決依據。
【案件詳細分析】
事故當天的情況很清楚。兩輛摩托車在會車時發生碰撞,這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場后做了三件事:第一,確認人員受傷情況并送醫;第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第三,劃分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書明確周某擔主責,鄭某擔次責,這個劃分直接影響后續賠償比例。
調解協議是在交警大隊主持下簽訂的。這里要注意三個關鍵點:簽訂時間在事故后不久,鄭某未做傷殘鑒定,協議寫明"一次性了斷"。這三個要素導致后來出現爭議。協議簽訂時,雙方都以為事情已經解決,但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
九級傷殘的鑒定結果改變了局面。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九級傷殘對應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對應的賠償包括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項目。這些賠償項目原本應該納入計算,但在初次調解時都被忽略了。
法律對這種情況有專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指出,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但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撤銷。這正是本案的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這類案件要看四個要素:傷情變化是否屬于新情況、責任劃分是否準確、賠償計算是否合規、協議簽訂是否存在問題。本案中,傷殘等級變化屬于新情況,原協議賠償金額明顯過低,這些都需要重新審理。
【給當事人的重要提醒】
發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三點:第一,及時做傷情鑒定,不要急著簽調解協議;第二,清楚自己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第三,調解協議簽字前最好咨詢專業律師。
對于賠償數額的計算,有明確的標準可以參考。比如誤工費按實際收入計算,護理費參照當地護工工資,傷殘賠償金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這些都需要專業計算,不能隨便估算。
如果已經簽了調解協議,事后發現傷情加重,法律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權利受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協議。但必須提供醫療證明等證據,證明傷情變化超出原先預期。
本案最終處理結果具有典型意義。法院沒有直接采用調解協議,而是重新審理案件。根據新證據判決周某按責任比例支付合理賠償。這種做法既維護了調解制度的嚴肅性,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解答】
問:交警調解和法院起訴有什么區別?
答:主要區別有三點:處理機構不同(交警部門/法院)、法律效力不同(調解協議可反悔/法院判決必須執行)、時間成本不同(調解快/訴訟慢)。
問:簽了調解協議還能反悔嗎?
答:兩種情況下可以反悔:一是對方不履行協議,二是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但需要提供醫療鑒定等證據。
問: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合適?
答:建議治療終結后立即做。過早做可能漏掉后遺癥,過晚做會影響索賠時效。一般損傷在治療結束后3個月內做鑒定。
問:賠償金主要包含哪些項目?
答:主要有五部分:醫療相關費用(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誤工損失、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財物損失。具體項目需根據傷情確定。
問:主次責任如何劃分賠償比例?
答:通常主責方承擔70%-80%,次責方承擔20%-30%。但具體比例要看事故具體情況,比如是否存在酒駕、逃逸等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