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交通事故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賠償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與交通部門出具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 事故認定書 中認定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責任、傷者的受傷情況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以及傷者戶籍都有很大的聯系,在 交通事故賠償 中,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賠償標準不一樣,城鎮戶口標準要高于農村戶口。如果是農村戶口,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也可以按照城鎮戶口來主張賠償。 1.事故發生前在城市居住滿一年 (1)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2)轄區派出所證明 (3)暫住證或居住證 (4)房地產證 (5)其它 2.事故發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穩定的收入 (1)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的社保證明 (2)有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事故發生之前一年的) (3)納稅憑證 (4)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訴訟是一種權利,只要有明確的被告信息、法律事實以及訴訟請求都可以起訴,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對肇事方不賠償或者對 賠償不滿意 均可以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重要的就是賠償的問題,選擇不同地方起訴賠償的標準會不一樣,所以去哪里起訴很重要,并盡可能的準備相關的憑證和證明材料等。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城市和農村的標準是什么,農村戶口有沒有區別交通事故造成傷殘賠多少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是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計算才能知道。 殘疾賠償金 =城鎮或者農村可支配收入 x賠償年限 x傷殘系數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需要證明年齡(一般就是身份證),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的賠償與交通部門出具的 事故認定書 中認定的責任、傷者的受傷情況以及傷者戶口性質都有很大的關系。只要發生傷殘或死亡的情形,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賠償標準就會有所區別,城鎮戶口標準要高于農村戶口。但農村戶口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任意一個,也可以按照城鎮戶口來主張賠償。 1、事故發生前在城市居住滿一年,需要材料如下: (1)居委會及房東的證明 (2)轄區派出所證明 (3)暫住證或居住證 (4)房地產證 (5)其它 2、事故發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穩定的收入,需要材料如下: (1)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的社保證明 (2)有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事故發生之前一年的) (3)納稅憑證 (4)事故發生前連續滿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肯定是要賠償的,至于要賠多少,與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劃分的要承擔的責任比例(例外:機動車一方無責也可能會承擔10%以內的賠償責任),以及受損情況綜合判斷,最后可能會賠償以下15個法定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交通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 、 精神損失費 、其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他財產損失費。 傷殘等級鑒定 要根據具體的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康復情況、功能障礙以及事后恢復可能性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且鑒定是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鑒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夠直觀評測的,所以傷殘鑒定必須要注意兩個關鍵環節:一是鑒定單位的選擇,二是鑒定時機的把握。因為能評上級別和評不上級別,評上1級和評上10級,賠償項目的金額差距是很大的,會有幾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差距。
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對死亡賠償有啥區別?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死亡賠償區別就是有退休金補償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按死亡當事人退休金6個月工資算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而農村戶口多數沒有退休金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只有村委一點補貼費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這就是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死亡賠償區別。
現在交通事故賠償還分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嗎?分的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城市戶口賠償金高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這個應該是歷史問題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雖然人是平等的,戶口不代表什么,但是實際上城市戶口賠償金高于農村戶口。真是讓人遺憾
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民事賠償有什么區別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民事賠償只是在計算死亡賠償金時有區別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其它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賠償基本是一致的。
但侵權責任法第17條也規定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了“因同一侵權行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有條件的體現了同命同價原則。
為什么處理交通事故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的多?這是算法不同造成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的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
城鎮戶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農村戶口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但是如果農民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近年來,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不一一列舉):
1、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 ]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對于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城鎮戶口比農村戶口賠償高 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7、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8、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審查通過的《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廳早在2002年的《關于印發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平均生活費均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計算。貴州省自2004年1月1日開始, 即按照該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一個標準”的通知》,對在該省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賠償的城鎮、農村人口均按統一執行的城鎮“平均生活費”一個標準賠償。等等,無疑,這些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出臺,體現了“以人為本、平等保護”的理念,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得到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以及廣大民眾的高度贊賞。
自上述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的指導意見之后,在其下轄法院便出現了很多這樣的判例,在這里我們不一一列舉。同時,在很多沒有出臺相關指導意見的地區,例如北京、武漢、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現了相當多這樣的判例,這一現象得到了民眾的普遍贊賞和高度稱贊。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行差別對待,將人身損害賠償區分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實上的不平等,違反了《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與WTO背景之下的國際做法不相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賠償理論上采用“勞動能力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立足于對因受害人勞動收入減少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非為生命定價。考慮到我國城鄉之間在勞動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實際差異,該規定符合中國具體國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據戶籍登記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僅僅因為戶籍登記地的不同,就實行不同的賠償,這種“唯戶籍論”的區分方式過于簡單和絕對。對于戶籍在農村,但進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來源,已經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戶籍以外,其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及生活水平與城鎮居民完全一致,對這一群體,仍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實際。這一點,早已成為各地方法院和廣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識,是極不可取的。